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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應該如何走出立法真空呢?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9.24K

觀察者說

家庭教育應該如何走出立法真空呢?

家庭教育既需家庭投入,也需要國家的支持和保障。由此,專家呼籲,應當有一部專門性法律,對家庭教育的諸多問題予以明確。

但時至今日,一部關於家庭教育的法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如何確定性質?主要達到哪些目的?法律規範包括哪些重點?……對於參與家庭教育立法的人而言,回答上述問題仍是一項富有挑戰性的工作。

家庭教育存在“三短板”

隨着《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xx-2020)》的相繼出臺,各地開始推進家庭教育建設。當前,我國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短板。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系統。家庭教育立法課題組今年5~6月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顯示,分別有69%的受訪人認爲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關知識”、67%的受訪人認爲“缺少經驗借鑑”、42.8%的受訪人認爲“缺少獲得幫助的機構”。

二是家長自身的素質與教育能力參差不齊。20xx年,一個名爲“父母皆禍害”的網絡小組迅速走紅,絕大多數成員爲“80後”。相同的遭遇讓他們在網上聚到一起,支招反制父母。李啓銘的一句“我爸是李剛”,引發了人們的強烈憤慨:一些特權、富裕階層的家長是怎麼教育孩子的?

三是缺乏系統的理論和研究方法。深圳市寶安區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副主任張瓊說,家庭教育市場缺乏准入機制而魚龍混雜。因爲政府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指導精力和能力難以滿足廣大羣衆對家庭教育指導的需求,很多民間機構和組織紛紛搶佔家庭教育市場,導致“科學不足,市場有餘”,一味迎合家長而不是科學的指導,後果嚴重。

“立法是家庭教育規範化、專業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林建軍教授說。

私人性與公共性如何統一

有人認爲,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所以國家不應當干預。

“其實,家庭教育不僅僅是關乎個人和家庭福祉,也關乎社會和諧和國家競爭力,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林建軍說。

林建軍認爲:“法律中應當明確,國家是立足於爲家庭提供更專業、更科學、更系統的指導,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家庭與學校、社會共同構成了人成長的基本環境,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共同形成了人成長的完整教育體系。其中,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乃至社會教育的基礎,是個人幸福、社會穩定和提高國家競爭力的基石,從此意義上說,家庭教育不僅是私事,也是一種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會事務。爲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進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國家的支持、指導和保障,提供社會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過程中必須給予全面、必要的組織指導。

因此,家庭教育立法並非“控制家庭”,而是強調家庭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當中的重要性,強調國家對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導的重要性,強調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合力的重要性。立法的着眼點,“在於國家如何爲提高家庭教育的水準,提供更多的支持保障。”林建軍說。

通過立法,家庭教育就能夠保證每個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能夠全面健康的發展,成爲合格的國民,進而增進每個家庭的和睦幸福,進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林建軍說:“少年強則國強,同樣,家庭強則社會強。”

林建軍認爲,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國家不是直接參與實施,而是通過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全面發展,保證每個家庭,特殊需求的家庭,獲得必要的支持;最大限度調動資源,爲家庭提供更科學、專業、系統的指導,提供更全面,更多樣化的服務;加以必要的規範,包括規範家長的行爲,規範服務機構的行爲。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民權利

兒童的早期教育對於今後發展的重要性已經得到充分證明,保障受教育權的公平,要從家庭開始,家庭教育在受教育權實現中的作用越來越凸現。因此,需要從法律上擴大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保護的範疇,打破傳統上僅限於學校教育的概念,要延展到家庭、社會。

“因此,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權的實現,可以作爲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大泉說。

王大泉認爲,家庭教育立法要解決“牛肉在哪裏”,即立法可以給利益相關方帶來哪些實際的利益或者幫助;也要解決“牙齒在哪裏”,即法律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威,出現違法問題,如何追究責任,加以制裁的問題。

王大泉建議,立法要致力於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導和支持體系,建立對家庭教育市場化服務的監管機制和質量標準;要致力於將家庭教育納入國家公共服務的範疇,成爲財政開支的一部分;要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發揮各種主體的作用;要明確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要有具體明確的職責規定,同時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

此外,家庭教育立法後的法律責任,既可以直接藉助行政、司法的權力和手段保障實施;也可以授權社會組織加以實施、或者採取其他對當事人有影響的措施,督促其執行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