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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撫養費起訴父親:法院居然駁回申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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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撫養費起訴父親:法院居然駁回申請你怎麼看

在讀大學生雖已成年,但多數學生的教育費、贍養費仍由父母肩負。可也有人認爲,兒女成年後可以獨立生活,父母沒有法定任務繼續付出撫養費。近年來,法院受理了不少高校成年在讀學生與父母之間的撫養費糾紛。就在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一起高校成年在讀學生與父母之間的撫養費糾紛,二審改判駁回了兒女要求付出撫養費的訴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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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與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與前妻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定中商定小王歸前妻撫養,老王付出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至小王獨立生活時止。離婚後,老王支付小王撫養費至小王滿18週歲,今後未向小王支付過撫養費。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學,遂要求老王繼續支付撫養費每月2100元並支付其在大學期間所需留宿、交通等費用付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夠獨立生活爲由,不贊同向其每月支付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另查明老王現收入約7000元。一審法院訊斷老王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老王不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爲,根據《婚姻法》劃定,父母不履行撫養任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兒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力。小王就本案提告狀訟時已年滿18週歲,不屬於未成年人,且其主張的撫養費亦是年滿18週歲以後的費用,因此小王的主張能否創建,首先需明瞭小王是否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而關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劃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損失或未完全損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此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從該劃定看,對於尚在校就讀子女的學歷限制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經高中畢業,正處於就讀大學階段,因此不吻合本條規定的學歷情景。

學生因撫養費起訴父親:法院居然駁回申請你怎麼看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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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司法解釋是修正後的《婚姻法》施行之後作出,且該解釋明瞭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爲準”,因而本案應合用《婚姻法解釋一》規定。鑑於小王已經完成高中學歷教育且並未損失勞動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故小王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據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訊斷,改判駁回小王的訴訟申請。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同時提醒各人,雖然大多數父母基於情感、道德、習慣仍將爲正在大學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贍養費和教育費視爲自己的責任,但此爲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任務。享受着父母供養的成年大學生要心存感德。同時,作爲成年大學生,學會生存與自立是最基本的手藝,應當爲自己的選擇和行爲肩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