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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歲女兒狀告生母究竟是何原因 背後原因曝光令人心寒

欄目: 社會熱點 / 發佈於: / 人氣:6.52K

近日,10歲女童狀告生母的消息在網上傳開了,不少人表示,爲何要將自己的生母告上法庭呢?這背後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一起來了解一下事情的詳細經過。

“我今年10歲,爸媽在我1歲多的時候就離婚了,我一直跟着爸爸生活,但從來沒有收到過媽媽給的撫養費。”近日,一個叫小麗的女孩,爲了追要撫養費,把親生母親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10歲女兒狀告生母究竟是何原因 背後原因曝光令人心寒

  10歲女兒狀告生母原因曝光

張女士與趙先生經自由戀愛後結婚,並在2008年生下女兒。但好景不長,在女兒才1歲多時,兩人就因生活矛盾離婚了。2009年5月,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女兒隨趙先生生活,張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但自離婚後,張女士一直沒有付過撫養費,轉眼間,女兒已經10歲。

2018年,女兒將媽媽告上法庭,要求張女士補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撫養費共計3.9萬餘元。同時要求張女士增加撫養費,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張女士稱,她給女兒的撫養費都是在探望女兒時用現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經兩年多沒有工作,身體較弱,只能簡單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無力再增加撫養費。對於趙女士的辯解,趙先生說,他從未收到過張女士給的撫養費,而且張女士也很少來探望女兒。

  法院判定結果

10歲女兒狀告生母究竟是何原因 背後原因曝光令人心寒 第2張

一審法院認爲,對於張女士提出已經現金支付了撫養費的意見,因爲她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故難以採信。隨着女兒的長大和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的費用均有較大增長,女兒要求調整撫養費合情合理。一審法院結合張女士的實際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張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18週歲爲止,並補付撫養費3.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張女士認爲,一審法院判決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自己無力負擔,要求降低爲800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爲,我國婚姻法第37條對撫養費有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張女士認爲她現在失業,只做一些零工,沒有經濟能力增加撫養費,但僅提供社保中心的繳費記錄爲證據,並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實。社保繳費記錄並不能作爲張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證據。事實上,張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勞動能力,應該積極尋求就業機會來扭轉困境,提升自身經濟能力,以更好地承擔起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