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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

欄目: 生活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4.52K

偷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爲。

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1

偷稅與漏稅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

偷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爲。偷稅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

漏稅的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爲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

偷稅是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爲或不作爲。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稅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爲偷稅;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稅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爲偷稅,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爲主觀上的區別纔是偷稅與漏稅的本質區別。

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
  

3、法律後果不同。

偷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爲,行爲人只須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

當前,有些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稅有不同認識。一些稅務機關存在把漏稅刑事化的趨勢。這種只重視打擊,不注重保護的傾向是不利於經濟建設的。是實踐中確實存在納稅人並非故意而是因爲不熟悉稅法或粗心大意而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

《稅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稅。

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2

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偷稅漏稅是違法行爲。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爲,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稅款,是漏稅。

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 第2張
  

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稅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但一旦被稅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稅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爲由加以搪塞。對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認定:

一是從客觀行爲上判斷。如行爲人有僞造、變造、隱匿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爲,可以認定行爲人是偷稅。當然,對於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和虛假納稅中報無法在客觀方面加以區分,就不能據此認定其是偷稅行爲。

二是從事後態度上判斷。對漏稅行爲,行爲人一般都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補繳稅款;而偷稅行爲人往往會百般抵賴,只有在證據確鑿,要追究其責任時,纔會補繳稅款。當然,這種區別是相對的,只能在定性中起參考作用,認定是偷稅還是偷稅綜合考慮。

漏稅與偷稅的轉化。漏稅行爲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爲偷稅。例如,漏稅行爲發生後,漏稅者自己發現或由他人告知,但漏稅者不予主動改正,而採取欺騙手段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所漏稅款,漏稅行爲就轉化成爲偷稅行爲。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但是偷稅行爲不可能轉化爲漏稅。這是因爲偷稅行爲完成以後,犯罪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逆轉可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分別認定爲自首或者其他犯罪情節,減輕其刑事責任。

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3

偷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偷稅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所偷稅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和滯納金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和滯納金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偷稅和漏稅有什麼區別 第3張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實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爲,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xx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納稅額”是指某一法定納稅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法覈定的納稅期間內應納稅額的總和。偷稅行爲涉及兩個以上稅種的,只要其中一個稅種的偷稅數額、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的,即構成偷稅罪,其他稅種的偷稅數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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